规范性(制度性)文件
索 引 号:    014000108/2017-00534 体裁:    其他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文号:    苏狱规〔2013〕3号 主题词:    罪犯 奖励分 监狱 考核 审批
发文日期:    2009-05-26 文件下载:    
信息名称: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

内容概述:    苏狱法规〔2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监,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第88号令)以及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改造实行计分考核,以分奖罚,累进激励。
时效:   失效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

根据《江苏省监狱系统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苏狱规〔2016〕6号),本文件已废止。

苏狱规〔2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监,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第88号令)以及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改造实行计分考核,以分奖罚,累进激励。

第三条对罪犯考核奖罚坚持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综合考评、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坚持民警直接考核与集体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全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下称“计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全系统“计考”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

第六条监狱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生活卫生、刑务劳作、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考”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狱政管理科科长担任,并配备1-2名专职人员。

计分考核办公室负责罪犯“计考”管理工作,确定、下拨监区的月奖励分,检查指导监区“计考”工作,并运用管教信息系统管理全监罪犯“计考”台帐,每半年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计考”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领导等组成的“计考”管理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计考”工作的实施,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月度“计考”情况。

第八条监区具体负责罪犯日常“计考”工作,审议评定罪犯基础分加、扣分,评定、上报月度奖罚分意见。

监区应明确一名民警从事日常“计考”工作,负责各项基础数据的汇总和台帐的管理,做到日清、旬核、月结,每月定期向监区汇报月度“计考”情况。

第三章 计分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罪犯计分考核分为基础分考核和奖励分考核。基础分是每月评定奖励分等级,兑现奖励分的依据;奖励分是兑现行政奖励、物质奖励,实施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基础分考核内容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其中劳动规范的考核分不得超过基础分的45%,保持考核内容权重的合理与均衡。

第十一条监狱应制定《罪犯基础分考核实施细则》,结合罪犯劳动岗位,适度向生产劳动一线和技术含量高、责任大的工种倾斜。

第十二条监区应每天对罪犯加、扣分事项予以记载;每旬根据日考核结果记载集体评定基础分,并在考核台帐中予以记载;每月将罪犯基础分得分情况予以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生产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分,并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应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罪犯的考核,应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岗位标准分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核准。

第十四条基础分考核中,凡一次性加、扣基础分5分以上或基本规范分3分以上的,经监区集体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批。其余加、扣分,由监区集体研究决定。

对罪犯生产劳动实行周期性考核的,日均加、扣分超越规定权限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奖励分以当月基础分为依据,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不同等级,每月评定一次。基础分得分相同的,按基本规范分的高低进行排序。奖励分月人均控制在6分以下。奖励分分为12个等级,级差为1分。罪犯个人月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2分(不含专项奖励分),其中1-3分与10-12分的罪犯人数各控制在监区罪犯总数的15%以内,4-6分的罪犯人数比率控制在40%左右,7-9分的控制在30%左右。监狱应确定奖励分各等级的比例及浮动范围,保持奖励分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省局可以根据各监狱改造、生产秩序等情况,对奖励分总额进行调控。

监狱可根据监区罪犯改造、生产情况,对月度奖励分作适当调控,但调控幅度不得超过奖励分总分的15%,总额不得突破月度奖励分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对被认定为老病残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罪犯悔罪表现,按月均奖励分6分以下单独核拨奖励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老病残罪犯,个人月度奖励分不得低于3分。能够积极参加与自身能力相适应劳动的,也可与其他罪犯一并考核。

罪犯住院治疗期间,如无违规违纪行为,直接核定奖励分,最高不超过6分(入监集训未满2个月的按新犯标准核定)。罪犯住院治疗不满一个月的,仍按基础分考核评定奖励分。

第十八条 各监狱对入监教育期间的罪犯,应按照月人均2分标准下拨奖励分。主要考核其集训表现,每月按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评定奖励分,奖励分值分别为3分、2分、1分,有违规行为的不评定奖励分。

第十九条罪犯在省内监狱或监狱内部调动的,应做好计分考核衔接工作,当月奖励分由调入单位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后综合考核确定。

省外调入或看守所投送的罪犯,所取得的奖励由接收监狱结合调出单位相关考核规定按照对等的原则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罪犯有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3号)“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行为的,应及时为其呈报立功或重大立功。不足以认定为“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加专项奖励分。

(一)检举、 揭发、阻止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加3-5分;

(二)在生产劳动中进行技术革新,成效明显的,加2-3分;

(三)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加3-5分;

(四)协助制止他犯自杀、行凶、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加3-5分;

(五)脱盲、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的,加专项奖励分5分。参加非原专业或高于原学历水平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不同科目的一门课程加3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和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专项奖励分1分、2分、3分、5分;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加专项奖励分1分;

(六)在省局组织的活动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或受到表彰的,加3-5分;

(七)在监狱组织为期一个月以上的全员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或在监狱组织开展的单项性竞赛中受到表彰的,加1-2分。

除前款所列的七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得对罪犯直接加奖励分。所有专项奖励分应由监区填写审批表并附有关事实材料,经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前六项之规定给予罪犯专项奖励分的,由省局统一核定下拨到有关监狱,监狱应核拔到受奖励的罪犯个人;根据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罪犯专项奖励分的,由监狱在奖励分总额中核拔。

第二十一条罪犯月度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奖励分:

(一)有被扣奖励分情形的;

(二)基本规范累计被扣3分以上或基础分累计被扣5分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罪犯提回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不计入考核时间。其中,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取消其原有奖励分;未被加刑、主动交待余罪(政法机关出具证明)或依据原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加刑的可以保留原有奖励分,从审理结束后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计分。

第二十三条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取消原有行政奖励与奖励分,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

第二十四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中又犯罪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行政奖励与奖励分;违反规定被收监的,取消其原有奖励分,从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在假释后又收监的,从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

第二十六条 监区应每月对奖励分评定结果及时进行公示。罪犯对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监区申请复核。监区应认真复核,并在3日内给予答复。罪犯对监区的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申请复议,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应在7日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罪犯本人。

监区、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发现对罪犯计分考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由监区向罪犯公布。

第四章 罪犯奖罚与提请减刑假释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记奖、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等;狱内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等。

第二十八条罪犯服刑期间最后一次呈报法律奖励前或刑满释放前兑现物质奖励时,累计达20分的,可记奖一次并从累计分中扣除20分奖励分。

第二十九条罪犯考核满5个月、奖励分累计达到60分的,可予以监狱表扬并从累计分中扣除60分奖励分,剩余奖励积分进入下轮考核。

第三十条罪犯连续16个月内2次获得监狱表扬的,可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第三十一条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罪犯服刑满二年,时间计算从入监之日起至监区研究上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之日止;

(二)当季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三)在考核期内未被扣基本规范分或奖励分。

两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间隔必须在一年以上,时间计算自省局上次审批之日起至监狱本次呈报的当月底止;减刑后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至监狱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当月底间隔满一年以上。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批准后,本季度评定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不再作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比例全年控制在监狱押犯总数的3%以内。押犯总数以全年的平均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罪犯获得的行政奖励不能兑现法律奖励时,可为其兑换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记奖、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呈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监区在每月7日前排出符合条件的罪犯,集体研究呈报行政奖励名单(名单向罪犯公示3日),于每月10日前将《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计分考核台帐上报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

(二)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领导小组15日前完成上月记奖、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呈报、审核、审批程序为:

(一)监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排出上季度符合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名单,张榜公示,组织罪犯评议,经民警集体研究后提出拟上报的人选(名单向罪犯公示3日),25日前将拟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表、计分考核台帐上报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

(二)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上季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核工作,并于次月的5日前将呈报材料报至省局罪犯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

(三)省局罪犯行政奖励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质奖励的呈报、审核、审批程序:

监区在行政奖励审批完成后及时排出符合兑现物质奖励条件的罪犯,集体研究呈报奖励名单(名单向罪犯公示3日),将《罪犯物质奖励审批表》上报刑罚执行科审核,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物质奖励经费从监狱业务费-其他业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罪犯有传递、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预谋实施犯罪行为的,可撤销其违规期间获得的行政奖励,取消已有奖励分,依法提请撤销其违规期间获得的法律奖励。

第三十八条罪犯行政奖励的撤销按照原有奖励的呈报程序审批。行政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的,同时撤销行政奖励与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罪犯因违反《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警告1次扣奖励分10分,记过1次扣奖励分15分,禁闭1天扣奖励分2分。其他情形不得直接扣减罪犯奖励分。

行政奖励审批期间,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应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按前款规定扣减相应的奖励分。

行政奖励审批后,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结余的奖励分不足以扣除相应的奖励分时应撤销前一行政奖励进行扣分;无行政奖励的,剩余奖励分扣减后最低为零分。

第四十条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应以其所获得的记奖、监狱表扬、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为重要依据,其行政奖励的档次、数量应与提请减刑的幅度或假释考验期相对应。

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获得的行政奖励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可作为悔改表现之一,确定相应的提请减刑幅度。

第四十二条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在其行政奖励档次、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可根据呈报前6个月累计奖励分进行排序,择优呈报。

对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在其行政奖励档次、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可依据呈报前3个月累计奖励分进行排序,择优呈报。

第四十三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一)研究呈报前6个月内累计奖励分不足18分的;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研究呈报前3个月内累计奖励分不足9分的;

(二)研究呈报前6个月内有2个月奖励分不足3分的;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研究呈报前3个月内有1个月奖励分不足3分的;

(三)因传递、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从警告、记过审批之日或解除禁闭之日起未满2年的;

(四)因涉嫌狱内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漏罪正在被审查(提回重审)的。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四条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应每半年对监狱计考工作进行检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应每月对各监区计考工作进行抽查,每季度对监区计考工作组织考核。

第四十五条监狱应自觉接受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驻监检察院(室)对“计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考”中的问题以及罪犯或其亲属对“计考”工作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六条民警因工作失察、失职导致“计考”显失公正或违反规定加、扣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局狱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苏狱规[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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