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108/2017-00529 | 体裁: | 其他 |
主题分类: | 业务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
文号: | 苏狱规〔2007〕5号 | 主题词: | 罪犯 培训 技能 鉴定 技术 |
发文日期: | 2017-04-07 | 文件下载: | |
信息名称: |
罪犯技术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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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苏狱规〔200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79号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监狱系统罪犯技术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罪犯技术培训应坚持与监所生产实际相结合,并兼顾罪犯刑满释放就业需要的原则。 | ||
时效: | 失效 |
罪犯技术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
苏狱规〔200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79号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监狱系统罪犯技术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罪犯技术培训应坚持与监所生产实际相结合,并兼顾罪犯刑满释放就业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 罪犯技术培训包括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刑满释放就业指导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系统年龄不满5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技术培训的罪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局成立罪犯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系统罪犯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局生产指导处是全系统罪犯技术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罪犯技术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局“江苏省金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局培训中心)和“江苏省石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局鉴定所)由省局生产指导处管理。 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全系统罪犯技术基础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局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罪犯技能鉴定工作。 局培训中心和局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各监所应成立罪犯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本监所的罪犯技术培训工作。 各监所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罪犯技术培训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技术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 各监所应将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作为技术培训的基础,制订年度技术基础知识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监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专业的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理论、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 各监所应加强设施、师资、教材、日常管理等基础建设,保障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各监所应加强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培训机构联系,积极争取其在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考试考核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各监所应结合罪犯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状况,合理安排罪犯劳动岗位。 第四章 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各监所应根据本监所生产实际和提高罪犯劳动技能的需要,制订年度罪犯技能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各监所应加强师资培训,组建以民警为主、职工和外聘教师为辅的罪犯技能培训师资队伍。 第十七条 罪犯的五级、四级、三级职业等级技能培训由各监所自行组织,二级、一级职业等级技能培训由局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特殊劳动岗位作业的罪犯必须按规定经相关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监所认定的重要、复杂劳动岗位作业的罪犯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九条 各监所可委托地方有关培训机构对罪犯实施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各监所应加强罪犯技能培训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以师带徒传艺等群众性的技术比武活动,调动罪犯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第五章 技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罪犯技能鉴定工作由局鉴定所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监所应积极推行罪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鉴定合格的罪犯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局鉴定所应根据各监所罪犯技能鉴定需要,组织实施罪犯技能鉴定工作,必要时可商请地方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局鉴定所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建立考评员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局鉴定所在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罪犯技能鉴定费用。 第六章 就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监所应对即将刑满释放罪犯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就业形势政策教育、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 第二十七条 各监所应按规定将罪犯的职业技能特长和刑满释放后择业意向,填入其《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监所应适时在监所内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用工推介会,为有技术专长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监所应对改造表现好、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即将刑满释放罪犯开展创业培训。 第三十条 各监所应适时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抽样调查,对技术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监所技术培训经费应在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7]28号文件中规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中的劳动改造费中列支。 罪犯技术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监所确需省局扶持的罪犯技术培训项目经费,经监所申报后,由省局有关处室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报批。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三条 省局将罪犯技术培训工作情况作为监所领导班子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各监所应将罪犯技术培训工作列入本监所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罚。 第三十五条 各监所应对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成绩显著的罪犯按规定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监所可参照本办法对50周岁以上的罪犯实施技术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生产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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