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制度性)文件
索 引 号:    014000108/2017-00532 体裁:    其他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文号:    苏狱规〔2009〕4号 主题词:    劳动 罪犯 监狱 管理 生产
发文日期:    2017-07-26 文件下载:    
信息名称:    

江苏省监狱罪犯劳动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苏狱规〔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劳动过程管理,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充分发挥劳动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时效:   失效
江苏省监狱罪犯劳动管理办法

苏狱规〔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劳动过程管理,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充分发挥劳动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罪犯劳动管理是指监狱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技术开发、辅助生产管理等活动所实施的管理,是监狱执行刑罚,依法改造罪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罪犯劳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罪犯劳动管理必须按《监狱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做到依法组织、依法管理。

2、兼顾效益原则。罪犯劳动管理在追求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同时,还要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民警直接管理原则。罪犯劳动必须由民警直接管理,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和现场劳动纪律,及时掌握罪犯的劳动表现,准确考核评价罪犯的劳动改造成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范围

第四条  省局设立刑务劳动作业处,具体负责制定全省监狱系统罪犯技术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罪犯劳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包括生产组织、劳动现场管理、定岗定员与定额、劳动计分考核、等级工管理、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工作。

各单位设立刑务劳动作业科,具体职能由各单位根据省局刑务劳动作业处职能总体框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第三章    生产项目选择与劳动岗位

第五条  监狱应建立生产项目准入制度,监狱企业引进由罪犯从事的生产项目应协同监狱认真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六条  监狱引进的生产项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适合罪犯劳动改造,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符合监狱押犯的数量和结构特点,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有稳定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监狱不得选择高污染、高风险等不利于身体健康和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的生产项目;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项目。

监狱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

第四章  岗前培训与定岗定员

第八条  罪犯上岗前或转岗都应进行岗前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基础、安全知识、工艺纪律等。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条  监狱应协同监狱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罪犯劳动岗位。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罪犯劳动岗位要根据岗位需求、罪犯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使用。

第五章   劳动定额与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劳动必须制定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劳动定额的制定应以社会同行业定额标准为参照,根据监狱生产项目、生产条件和罪犯劳动能力,坚持科学、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由监狱和监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劳动定额应根据生产项目、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保持定额的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监狱应参考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单位产业状况和监狱生产实际,对罪犯劳动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罪犯劳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技能变化及时对罪犯劳动等级进行调整。

第六章  成本质量与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监狱应抓好罪犯劳动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确立成本意识,降低原材料、能源等消耗,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  监狱应抓好罪犯劳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严肃工艺纪律,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损失,减少质量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监狱应抓好罪犯劳动过程中的设备管理,落实各项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

第二十条  监狱应抓好罪犯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现场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将成本、质量、设备、劳动现场管理纳入劳动绩效考核,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应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危险源管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提供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罪犯劳动场所、生产设备设施。对有粉尘、噪音等污染的劳动场所,要安装通风、排气、除尘、降噪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按时按标准发放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穿戴、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监狱应依法科学、合理安排劳动工时,严禁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保障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罪犯每周劳动6天,每天劳动8小时,监狱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罪犯每周劳动5天。未成年犯每天劳动不超过4小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对女犯的劳动时间安排应适当考虑其生理特点,老、病、残犯可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六条 监狱原则上不安排罪犯加班劳动。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所在监区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监狱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加班应当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加班时间长短适当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

第二十八条  各监所对罪犯的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应按照《罪犯技术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狱规〔2007〕5号)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狱应根据社会用工需求组织罪犯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技术培训,开设各种技能培训班,提高其刑释后回归就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监狱应有针对性地组织罪犯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提高刑释后自主创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监狱应创造条件,根据罪犯的兴趣、爱好、特长等,组织罪犯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培训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对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罪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技能鉴定结果作为监狱对罪犯进行等级工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就业指导与就业推介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将罪犯刑释就业指导和就业推介作为罪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  罪犯刑释前,监狱应对罪犯进行就业形势、创业须知等教育,为罪犯提供就业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收集并向罪犯提供社会用工信息,联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和用工企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推介活动,帮助罪犯刑释就业。

第十章  劳动考核与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考核应全面、客观,准确评价罪犯劳动改造表现。

第三十八条  各监所应根据生产项目实际,结合《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制订罪犯劳动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按照《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对在劳动管理各专项活动中取得优胜的罪犯给予加分等奖励。

第四十条  对罪犯的劳动考核结果应与其法律、经济、行政、处遇等方面的奖励挂钩。

第四十一条  罪犯的劳动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日记载、旬评议、月考核制度,定期张榜公布,并建立日常考核统计台帐。

第四十二条  监狱建立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省局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根据省局罪犯劳动报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用于罪犯的劳动报酬费用支出在计提的罪犯劳动补偿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与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如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费用在监狱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对罪犯的就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费用在罪犯劳动改造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和押犯工种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刑务劳动作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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