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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监狱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审批
2017-09-15 字体:[ ]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到监狱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来监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管理的通知》(苏狱【2007】51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单位、工矿企业、中小学等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出具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函,内容包括拟赴开展活动的监狱名称、时间、人数、带队领导及联系人电话等。函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到现场办理申请的,申请单位联系人还需持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地点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88号。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月1日至9月底)14:00—18: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13:30—17:30。

七、联系电话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25-86265066。传真:025-86265142。

八、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可将函件传真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亦可由专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

2、到南京地区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须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有关监狱接待,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3、到南京地区以外有关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属市、厅级以上部门及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席活动的,须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有关监狱予以接待,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属于县团级的,由监狱研究决定。

4、科级(含科级)以下单位、工矿企业、中小学等原则上不作安排。

九、注意事项

在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期间,不得违反监狱的管理制度。凡属于规定的保密事项或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秩序的,不得对外报道。罪犯的忏悔发言材料,未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不得对外发表。严禁未经批准在监内照相、摄像,包括对警示教育现场忏悔发言的罪犯照相、摄像。同时,省监狱管理局规定,警示教育是无偿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严禁监狱单位利用警示教育活动收费,严禁利用接待警示教育动员或接收捐款物(包括向特困罪犯家庭帮扶基金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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