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108/2018-00157 | 体裁: | 其他 |
主题分类: | 业务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
文号: | 主题词: | 罪犯 监狱 规定 办法 管理 | |
发文日期: | 2018-01-16 | 文件下载: |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
||
内容概述: | 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我省2011年制定《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预防及医疗管理办法》以来,对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起到了较强的规范指导作用。近年来,司法部下发的相关规定和卫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疾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 ||
时效: |
《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
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我省2011年制定《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预防及医疗管理办法》以来,对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起到了较强的规范指导作用。近年来,司法部下发的相关规定和卫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疾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省监狱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监狱开展罪犯疾病防治工作,保障罪犯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狱公正文明执法形象。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 制定《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5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监狱医疗管理的实际而制定。2016年4月启动制定工作,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研究修改意见。专门邀请省人民检察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脑科医院等单位的专家召开证会,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可行性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听取意见,数以其稿后于2016年9月30日印发。 三、罪犯健康体检项目是怎样确定的? 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及《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结合监狱医疗条件,确定了监狱罪犯健康体检项目,能够满足罪犯健康体检的正常需要和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特殊需要。 四、对罪犯就诊管理过程有什么要求? 为保障罪犯疾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办法》规定,监区民警遇有罪犯反映身体不适或发现罪犯病情变化的,应询问情况,安排就诊,做好记录。对医院医师接诊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少数罪犯伪病、拒绝治疗等行为,《办法》要求监区应加强罪犯就诊行为的管理,督促罪犯在就诊过程中如实陈述病情,主动配合检查治疗。 五、对罪犯外出转诊选择医院有什么规定? 罪犯患病需要外出转诊的,应按就近属地原则,选择所在地与监狱有合作关系医院,既能够完善罪犯医疗保障条件,也可以保证罪犯外出就诊期间的监管安全。为规范跨地区转诊管理,《办法》明确,罪犯确需省内跨市转诊的,须经所在地级市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由监狱报省局审批。 六、罪犯是否可以使用自带药品?对罪犯自购药品管理有什么规定? 由于罪犯使用自带药品,监狱难以有效开展监管检查,存在私藏毒品、违禁药品等安全隐患,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罪犯不得使用自带药品。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14〕114号)中“罪犯本人或家属自愿使用自购药品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狱审查批准”的规定,《办法》对罪犯自购药品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罪犯病情告知有什么要求? 根据罪犯疾病治疗和执法证据保全的需要,《办法》规定,监狱医院在对罪犯开展体检、门诊、住院、转诊、巡诊等诊疗时,应向罪犯和监区民警告知相关病情信息。同时,明确了监狱向罪犯亲属实施病情告知的情形、对象、方式、内容等。对罪犯服刑期间因病需要实施手术或特殊诊疗、患病罪犯拒绝实施手术或诊疗等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便于监狱规范处理相关问题。 附《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关联链接: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