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制度性)文件
索 引 号:    014000108/2018-00432 体裁:    其他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文号:    苏狱规〔2016〕6号 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18-07-19 文件下载:    
信息名称:    

江苏省监狱系统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

内容概述:    
时效:   失效
江苏省监狱系统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第88号令)以及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省局新收犯分流中心罪犯自分流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按月考核是指按自然月考核,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考核。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劳动改造主要考核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罪犯服刑改造期间,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定额劳动岗位罪犯,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月度劳动任务的,按比例加扣分。

无定额劳动岗位罪犯,根据岗位特点及要求,结合劳动表现等情况实行以岗定责,以责评分。

第九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有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条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未成年罪犯以及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罪犯考核应以教育改造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劳动任务。

第十一条  因违规违纪送高危监区临时管控或短期管控的罪犯,管控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视情况记0分、10分、20分、30分,劳动改造基础分记0分,解除管控次日起继续考核;其他原因临时管控的罪犯以及长期管控的罪犯正常考核。

第十二条  罪犯住院治疗期间(不含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如无违规违纪行为,每月按照65分教育改造基础分考核;因自伤自残等严重违规违纪或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受伤住院的,住院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和劳动改造基础分均记0分。

罪犯住院治疗期间,监狱医院应将住院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通报原监区,由原监区正常考核。

调入省局中心医院和精神病院的病犯,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进行考核,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十三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生活卫生、刑务劳作、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计分考核办公室(简称计考办),负责日常工作,计考办主任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并配备 12 名专职计考员。

第十四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其他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六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

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记载情况当日必须记入罪犯计分考核系统。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七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八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基础分考核中,罪犯一次性加基础分5分以上、扣基础分10分以上,或一个月内基础分加扣累计超过20分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后,及时报监狱计考办审批。

对罪犯生产劳动实行周期性考核的,日均加、扣分超越规定权限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二十条  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二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给予专项加分:

(一) 检举、制止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被检举人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加306090

(二)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加100 分,检举、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加150

(三)制止他犯自杀、行凶、脱逃等监管事故的200分,协助制止的加150分;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加150分;

(五)生产劳动中进行技术革新,在监狱推广应用,经监狱认定成效明显的加80

(六)在服刑期间获得经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60分;

(七)获得脱盲证书或小学结业证书的加20;参加非原专业或高于原学历水平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不同科目的一门课程加 30 ;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和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10分、20分、30分、40分;

(八)在省局组织的活动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或受到表彰的,视情况10-40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个人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所列的八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得对罪犯给予专项加分。相关行为符合立功、重大立功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再予以专项加分。

专项加分应由监区集体研究并附有关事实材料,经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其中第一至七项应报省局备案。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同等扣分。情节严重的,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先取消已有的表扬和物质奖励,再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已有的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不取消),并从禁闭实施之日起扣减考核分900分,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

表扬和物质奖励审批期间,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应取消其评奖资格。

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流当日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表扬和物质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表扬和物质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罪犯在假释后又收监的,从收监次日起重新考核计分。

第二十七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表扬和物质奖励,但主动交代余罪(政法机关出具证明)或依据原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加刑的可以保留原有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从收监次日起继续考核计分。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与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十条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每部分考核得分(不含专项加分,下同)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总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按65%的教育改造基础分和35%的劳动改造基础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罪犯获得的表扬不能兑现法律奖励时,可以兑换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表扬、物质奖励审核、审批程序:

(一)监区在每月7日前排出符合条件的罪犯,集体研究呈报表扬、物质奖励名单(名单向罪犯公示3个工作日),于每月10日前将表扬、物质奖励审批表分别上报教育改造部门和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二)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和刑罚执行部门审核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三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本规定考核积分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1位小数。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基础分考核加扣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11日起施行。《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苏狱规[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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