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108/2018-00453 体裁:    公告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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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9-13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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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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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解读

《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办法》,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办法》?

2016年,为有效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省局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试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根据现实改造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进行量化排序,根据排名情况择优拟定罪犯减刑假释名单,体现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试行)》实施后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起到了较强的规范指导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随着最高院减刑假释最新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出台,部分减刑假释政策发生变化;加之司法部的罪犯计考办法实施,考核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试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已经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该项工作被列为江苏省委司法体制改革2018年工作要点中。因此,我省监狱需要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提高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

修订《办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实际而制定。20183月启动制定工作,按照不同刑期、不同类别的押犯监狱类型,先后到有关监狱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多方征求意见和听取建议,对《办法》制定的规范性、可行性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数易其稿最终于2018913日印发实施。

三、《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综合排序和择优入围相结合、集体研究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等三个原则。把程序的公正作为推进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力求程序正义;综合排序是总体要求,择优入围是细节方法,两者互为补充、不能偏废;集体研究突出强调民警监狱机关的集体决策,逐级负责体现主体责任,分工明晰,各负其责。

四、《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对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的分类标准、排序因素和比值分以及否决性条件进行了调整。在修订中更加注重实体条件和程序的公正性、更加注重激励罪犯改造的引领性,更加注重基层监区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按照罪犯悔罪态度、现实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考核排序。

五、《办法》中对不同原判刑期的减刑假释罪犯是如何进行分类排序的?

根据司法解释,不同原判刑期的罪犯有不同的减刑假释起始时间和间隔期。为了公平,应当尽量将原判刑期相同的罪犯放在一起进行排序。因此,我们根据原判刑期不同,将罪犯分成4种类型,同时规定如果某一类型罪犯数量过少无法按照比例分配时,可以与相邻种类的罪犯进行合并。

六、如何对有相同数量表扬的罪犯进行择优呈报?

如果罪犯有相同的表扬数量,就应当考量罪犯其他情形。按照司法部推进罪犯假释适用的要求,我们将呈报假释的罪犯放在第一种情形进行考量,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考量罪犯扣分和月均考核得分情况,最后一种情形是考量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上四种情形是递次进行排序。

七、《办法》修订中为什么将比值分去掉?

原来试行办法中之所以设置比值分,主要是因为当时罪犯行政奖励存在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奖等多种类型的奖励,有比值分更加有利于计算排名顺序。但司法部新的计考规定出台后,罪犯奖励只有表扬一种,比值分设置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为方便操作,改为直接以罪犯所获的表扬数量进行排序。同时,如果罪犯有立功表现,可以折算成两个表扬。

八、《办法》中对因违规受到处理的罪犯减刑假释主要有哪些限制条件?

对因违规受到短期管控、警告或者记过、禁闭的罪犯,对其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分别延长对应的期限,同时对有关时间节点的计算、有多个惩处的罪犯如何累加等问题予以了确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对其起始时间和间隔期同样予以延长,从而警示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

原文链接: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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