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制度性)文件
索 引 号:    014000108/2018-00431 体裁:    通知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文号:    苏狱规(2016)3号 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18-09-03 文件下载:    
信息名称: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依法保障罪犯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防治是指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监狱”)在押罪犯依法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疾病诊疗、医疗急救、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诊疗、分类收治,规范管理、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罪犯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生活卫生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生活卫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务劳动管理、财务、警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制定、制度建设、经费安排、重要事项审批等工作。省局罪犯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考核管理等工作。

监狱成立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管理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医疗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的制度执行、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监狱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活卫生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局中心医院和省局江北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标准设置,负责收治全省监狱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及监狱医院难以诊治需要转诊的患病罪犯。

第六条 监狱医院参照一级医院标准设置,负责本监狱罪犯健康保健和医疗保障等工作。监狱有多个关押点的,分别设置卫生所,隶属于监狱医院。

第七条 监狱医院医师分别挂钩各监区,定期开展巡诊,向监区通报患病罪犯治疗康复情况,指导监区开展罪犯疾病防治工作。监区领导中应有1人分管罪犯疾病防治工作,在监狱医院指导下组织开展健康宣教、卫生防疫、药品管理、患病罪犯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监狱医院依托所在地二级以上社会医院,建立分院和协作医院等合作关系,提高监狱医疗保障能力。

第三章  健康促进

第九条 监狱应定期开展以卫生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主题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卫生防病意识。

第十条 监狱应对罪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调适可能出现的不良心理,防范引发心身疾病。

第十一条 监狱应按照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科学制定食谱,促进健康饮食,确保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的卫生。罪犯食堂按医嘱提供病号餐。

第十二条 监狱应严格罪犯劳作生产项目准入管理,禁止引入不利于罪犯身体健康的生产项目。规范执行劳动时间和工间操制度。加强劳动生产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监测,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防范职业性危害。

第十三条 监区应督促罪犯勤洗勤晒被服,严禁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提倡戒烟控烟,严禁患病罪犯吸烟。监房、车间等人群密集场所应落实每日开窗通风、定期清扫消杀等措施,保持环境卫生。定期组织室外活动,增强罪犯身体素质。

第四章  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监狱医院应在罪犯入监时采集健康信息,组织填写《监狱入监罪犯健康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并由罪犯本人签字、按手印,投送押解民警和采集医师签字。罪犯入监时有伤病残情形的,监狱医院应通过摄片或拍照等方式保存证据。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接受治疗的,监狱应协调投送单位提供相关疾病检查、诊断、治疗等病历资料;未能提供病历资料的,监狱应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狱对新入监罪犯应在1周内完成健康体检,其中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入监后1个月内完成。罪犯服刑期间,老病残犯每年健康体检一次,其他罪犯每两年健康体检一次。

第十六条 罪犯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妇科、实验室常规检查、实验室生化检查、实验室免疫学检查、常规心电图、X线检查、超声检查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等。其中,实验室免疫学检查仅在入监体检时开展,不作为定期体检项目。对有静脉吸毒、性乱、同性性行为等高危行为、且入监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的罪犯,在入监后6个月复查艾滋病病毒抗体。

第十七条 监狱医院应根据罪犯健康体检情况,填写《监狱罪犯健康体检表》(见附件2)。

第五章  就诊管理

第十八条 监区值班民警遇有罪犯反映身体不适或发现罪犯病情变化的,应询问情况,安排就诊,做好相关记录。监区应加强罪犯就诊行为的管理,督促罪犯在就诊过程中如实陈述病情,主动配合检查治疗。监区押带民警在罪犯就诊过程中,应全程参与,配合医师做好罪犯病情症状、改造表现、医嘱执行等信息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监狱医院实行门诊医师首诊负责制。门诊医师在诊治过程中,应听取罪犯病情诉述,询问病史,开展体格检查,安排必要的辅助检查,综合检查结果后作出病情诊断,做好病情记录,开具医嘱,向罪犯说明病情及诊疗意见。罪犯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应安排住院。

第二十条 监狱医院对病因不明、疗效不佳的病例应组织院内会诊,遇有罪犯病情危重难以治疗、疑难病症不能明确诊断或需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等情形的,应根据需要邀请外院专家来监会诊或安排罪犯转诊。

第二十一条 罪犯患病符合省局中心医院或省局江北医院收治住院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狱医院向社会医院转诊罪犯时,应按照就近属地原则,选择与监狱建立分院、协作医院等合作关系的社会医院。确需省内跨市转诊的,须经所在地级市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由监狱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罪犯突发危重疾病时,监区应通知医院,并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监狱医院在患病罪犯到达后,应组织施救。监狱遇有罪犯病情危重、且监狱医院难以处置情形时,要安排转诊抢救。

第二十四条 监狱医院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罪犯病情需要,开具医嘱,合理用药。医嘱用药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罪犯不得使用自带药品。患病罪犯自愿使用自购药品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情况下,可由监狱统一代为购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罪犯本人填写《监狱罪犯自购药品审批表》(见附件3),向监区提出申请;

(二)监区挂钩医师或医院经治医师根据罪犯病情,对自购药品进行初审,提出主诊意见;

(三)医师初审同意后,须经医院院长审核,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医院代为购买;

(四)对无法购买的药品和不适宜罪犯病情的药品,应在告知罪犯后予以调整或取消;

(五)自购药品的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监狱罪犯自购药品审批表》存入罪犯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监区对罪犯医嘱药品和自购药品应妥善存放,统一管理。严格罪犯服药管理,民警按医嘱监督罪犯现场服用。患有心脏病、哮喘等疾病的罪犯,经监狱医院审查批准,可随身带有适量的急救药品。严禁罪犯私藏药品。罪犯服药应做好登记,其中,慢性病罪犯在《监区慢性病罪犯服药登记表》(见附件4)上按人单独登记,用完后存入罪犯健康档案,其他短期服药罪犯在《监区罪犯服药登记本》(见附件5)上按日集中登记,用完后由医院保存。

第六章  疾病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加强罪犯传染病、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重点防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规范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狱应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地区、季节、人群等特点,针对性地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医院做好饮用水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环境消杀、灭鼠灭蝇等预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入监监区应对新入监罪犯进行2周以上的医学观察。罪犯出现发热、出疹、咳嗽、咯痰等症状的,应安排至监狱医院就诊检查,严防输入性传染病在监内传播。

第三十条 监狱医院设置隔离病房,规范开展传染病治疗工作,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安排在相对隔离的感染门诊进行初诊。

第三十一条 监狱发现传染病疫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省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报告,采取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对监狱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加强结核病发现和治疗工作,罪犯出现咳嗽、咳痰两周以上、咯血或血痰等症状的,应立即予以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狱协调属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罪犯艾滋病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省局中心医院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集中管理、治疗。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掌握本地区流感疫情信息,加强疫情预防和宣传教育,及时发现、治疗流感病人,规范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狱医院安排1-2名医务人员从事罪犯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予以协助。省局、监狱定期组织罪犯精神疾病普查、筛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狱发现疑似精神病罪犯的,应联系省局江北医院或社会医院的精神专科进行诊断。符合住院条件的,安排在省局江北医院住院,根据罪犯病情,落实治疗、康复、矫正等分级管理措施。对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精神病犯和出院病犯,监狱应安排相对集中管理,采取必要的康复措施,落实医师定期巡诊。

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做好精神病犯出监评估工作,省局江北医院负责对刑满释放前2个月住院治疗的精神病犯出具《刑释人员精神疾病病情评估报告》,并寄送罪犯原服刑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未住院的精神病犯,由监狱联系当地精神病治疗机构或省局江北医院进行病情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狱医院门诊时,对35岁以上就诊罪犯,应测量并记录血压;对50岁以上罪犯、超重肥胖罪犯、有慢性病史或家族史的罪犯,应开展针对性的项目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区挂钩医师应掌握监区慢性病罪犯的病情和治疗、康复情况,指导监区动态排查罪犯中的慢性病重点防控人员,督促监区落实相应的治疗康复等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监区应严格对患有慢性病罪犯的生活管理,根据医嘱落实相应的治疗、饮食、劳动等管理措施。

第七章  病情告知

第四十一条 监狱医院在对罪犯开展体检、门诊、住院、转诊、巡诊等诊疗时,应向罪犯和监区民警告知相关病情信息,并由罪犯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医务人员向患病罪犯实施病情告知时,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原则。

第四十二条 罪犯患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向罪犯亲属实施病情告知:

(一)有重大疾病或病情危重的;

(二)因伤病导致身体残疾的;

(三)患有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

(四)需要采取具有较大风险的诊疗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监狱向罪犯亲属实施病情告知时,应根据罪犯本人意见,选择病情告知对象。罪犯不愿将病情告知亲属的,可尊重本人意愿。对涉及保护性医疗情形的罪犯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罪犯,监狱应按下列顺序选择病情告知对象: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或监护人;

(五)罪犯没有亲属和监护人的,可告知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

第四十四条 监狱选择适宜的方式,向罪犯亲属如实告知罪犯病情、主要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说明监狱对罪犯疾病救治的有关规定,并填写《监狱向服刑人员亲属的病情告知书》(见附件6)。罪犯亲属拒绝接受病情告知或拒绝签字的,监狱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驻监检察机关。

罪犯在社会医院住院的,由社会医院按有关规定予以病情告知。

第四十五条 罪犯或其亲属对监狱医院诊疗意见有异议的,监狱医院应安排复诊或会诊,并将结果向罪犯或其亲属予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罪犯因病需要实施手术或特殊诊疗的,医务人员应向罪犯及其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由罪犯本人或亲属现场签字同意。无法取得患病罪犯意见,且罪犯亲属不在现场的,由监区领导签字,监狱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驻监检察机关。

第四十七条 患病罪犯拒绝实施手术或诊疗的,如无生命危险,应由罪犯本人及亲属签字确认,监狱可尊重罪犯及亲属的意愿;如罪犯有生命危险,监狱应按照人道主义原则积极组织施救。监狱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驻监检察机关。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监狱医疗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和基本标准》进行设置,规范设置临床科室,配备满足检查治疗需要的医疗设备,按核定编制配齐卫生技术人员,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省局组织全省监狱医疗机构成立医疗联合体,整合全省监狱医疗资源,促进监狱医疗业务建设。

第五十条 监狱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属地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落实疾病报告、出监转介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监狱应规范设置医院急诊抢救室,加强监区民警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制定完善狱内医疗急救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监狱医院应加强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范落实医疗实验室布局、废弃物消毒处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健康监护等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监狱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因自伤自残发生的医疗费应由罪犯个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监狱医院应建立罪犯健康档案,一人一档,集中存放罪犯健康体检、健康调查、病史采集、疾病诊疗、服药登记、自购药品、病情告知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监狱在开展罪犯疾病防治工作中,应根据需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局、监狱对罪犯疾病防治工作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预防及医疗管理办法》(苏狱规〔2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监狱入监罪犯健康信息采集表

2.监狱罪犯健康体检表

3.监狱罪犯自购药品审批表

4.监区罪犯服药登记本

5.监区慢性病罪犯服药登记表

6.监狱向服刑人员亲属的病情告知书

监狱入监罪犯健康信息采集表等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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