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108/2019-01718 | 体裁: | 通知 |
主题分类: | 业务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
文号: | 苏狱〔2019〕126号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19-09-11 | 文件下载: | |
信息名称: |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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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的通知 |
为进一步做好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局修订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刑罚执行处联系。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管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条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对生效的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请求。 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对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监狱或相关部门进行揭发、控诉,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罪犯检举是指罪犯对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向监狱或相关部门揭发、举报。 第四条 刑罚执行部门负责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文盲或确无书写能力的罪犯,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监狱或监区应当制作笔录。 监狱应建立和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渠道。罪犯可以通过专门信箱、罪犯教育网、当面提交等渠道,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委托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邮寄费用由罪犯自理。 第六条 监区收到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处理。对超出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监狱其他部门收到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交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处理。其中涉及民警执法执纪行为的,交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监狱领导收到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阅批后交由监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上级机关批转、其他部门转交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经省监狱管理局领导批示后,交由局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狱处理。 第八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罪犯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或EMS形式邮寄。申诉材料、邮件回执电子化后存档备查。邮件回执交与申诉罪犯保管。 第九条 监狱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对罪犯刑事裁判提请处理意见书》(见附件一),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对罪犯刑事裁判提请处理意见书》寄出六个月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监狱的,监狱应当主动联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 建立监狱公职律师为罪犯申诉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监狱根据需要,可以指派公职律师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 监狱对罪犯申诉要进行教育引导,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对借申诉之机,威胁、谩骂、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等情形,或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罪犯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罪犯控告、检举狱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处理或移交监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罪犯控告、检举狱外违法行为的,刑罚执行部门应填写《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转递单》(见附件二),并将材料转递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涉及狱内的罪犯控告、检举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监狱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再延长三十日。 罪犯控告、检举中有危及监狱安全稳定等重大紧急情形的,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逐级报告。 省监狱管理局调查处理或批转监狱调查处理的罪犯控告、检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向交办部门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 刑罚执行部门应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办理结果登记备案。申诉的办理结果及回复由刑罚执行部门反馈罪犯本人。控告、检举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罪犯控告、检举应当有事实依据。对罪犯检举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对罪犯在控告、检举中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及时转递。 罪犯控告、检举的内容应当保密。对提出控告、检举的罪犯不得阻拦、打击报复,不得丢弃、拖延转递、隐匿、销毁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第十六条 处理罪犯控告、检举的民警与控告、检举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罪犯控告、检举中涉及到民警执法执纪行为或罪犯违规违法行为的,为查证和有利于罪犯改造需要,可以将检举罪犯或被检举罪犯调离所在监区或监狱。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罪犯控告、检举应当实事求是,并出具调查结论。对在调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民警,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9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的通知》(苏狱规﹝2009﹞1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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