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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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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2020年5月18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5月20日,省长吴政隆签署省政府第134号令,正式公布《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19年4月20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制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仅是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时也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省从2015年开始率先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各地也相继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决策事项范围。

一是关于主体范围的规定。《办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五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办法》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适用主体,在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考虑到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程序与政府不尽相同,《办法》将他们纳入参照执行的范围,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关于决策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办法》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适用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定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于不适用的决策事项范围,《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办法》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始终,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能够有效执行;三是加强监督。《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环节作出补充细化,确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适用条件。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

五、《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办法》突出地方特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的主要特点是着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民主公开透明。

一是通过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公开透明。《办法》第九条规定:“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公众可以在决策启动环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决策作出过程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十种公众参与的方式,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决策后评估制度中,把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情况之一。

二是通过细化公众参与环节的程序规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公开透明。《办法》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两种方式基础上,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于召开座谈会、采取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第十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采取网络平台互动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二)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三)做好相关政策在线解释、说明工作;(四)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三是通过鼓励探索建立反馈机制,助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公开透明。让公众积极参与决策,是吸取人民智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各方面共识的重要举措,对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反馈是提高公众参与度和专家论证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六、《办法》对于决策启动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启动是决策的源头,是作出和调整决策的起点。《办法》在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决策启动环节作了规定,第九条要求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十条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主体为决策机关的办公厅(室)或者承担办公厅(室)职能的机构。第十一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起草决策草案,并对决策草案的内容作了规定。

七、《办法》对于公众参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公众参与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办法》在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公众参与环节作了规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采取民意调查、采取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应当遵守的规定提出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八、《办法》对于专家论证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是必经程序。《办法》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对专家论证环节作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二十条对拟入库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专家库建立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专家论证程序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九、《办法》对于风险评估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决策机关有必要事先予以评估。《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风险评估环节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第二十八条对风险评估主体提出了要求,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要求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第三十条规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办法》对于合法性审查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法定审查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调查、论证,进而作出法律评价的一种审查机制。《办法》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合法性审查环节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二条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合法性审查方式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十一、《办法》对于集体讨论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背景下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选择。《办法》在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对集体讨论环节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的材料作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第三十九条规定决策机关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第四十条对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作了规定。

十二、《办法》对于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是决策作出之后的延伸环节,也是有效决策和合理决策不可或缺的环节。《办法》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环节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第四十二条对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发现问题报告制度等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开展后评估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开展后评估的方式提出要求。第四十八条对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调整程序作了规定。

十三、《办法》对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尤其如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以约束。《办法》在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分别对决策机关、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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