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108/2022-00740 体裁:    意见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文号:    苏狱办字〔2021〕56号 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22-01-20 文件下载:    
信息名称:    

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

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请减刑假释工作,促进公平正义,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是指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情况,结合罪犯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刑期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呈报减刑或假释罪犯人选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周期,首次减刑的,是指从入监之日起至本次减刑计分考核截止日止;减刑后又减刑或者假释的,是从上一次计分考核截止日次日起至本次减刑或者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止。

第四条 择优呈报应当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奖励排序和综合考量相结合,集体研究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区在减刑假释总名额内,原则上按照以下类别罪犯在所有符合条件罪犯中占有的权重,确定相应类别的减刑假释名额。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名单应在监区公示2个工作日。

(1)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2)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罪犯。

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罪犯可以单独排序,确定名额。

第六条 非集中关押的老病残罪犯可由监狱单独分类,确定相应的减刑假释名额。

第七条 监区按照罪犯考核周期内获得表扬数量的多少对罪犯进行排序。罪犯有立功表现的,一个立功表现折算两个表扬。

在表扬数量相同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依次排序:

(1)所获表扬中被评为积极等级次数多的;

(2)考核周期内扣分少的;

(3)提请减刑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前一年内月均考核得分多的(计分考核周期不满一年的,以实际考核月份计算月均考核得分)

(4)提请假释的;

(5)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

第八条 监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按照其所获表扬数量确定在各类别中的排名顺序。根据各类别名额的1.5倍确定候选名单,不足1.5倍的按照实际倍数确定候选名单;与1.5倍末位排名表扬数相同的罪犯共同进入候选名单。候选名单应在监区公示2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区应当组织民警召开会议,按照排序情况对候选名单内的罪犯逐一讨论研究,分别确定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并将名单在本监区内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1)本次提请减刑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前六个月内有2个月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或者劳动改造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80%的。

(2)本次提请减刑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前一年内有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3)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罪犯,未获得一个表扬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一年六个月的罪犯,未获得二个表扬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二年的罪犯,未获得三个表扬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三年的罪犯,未获得四个表扬的;起始时间为四年的罪犯,未获得五个表扬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未获得六个表扬的;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未获得八个表扬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所获表扬。

对老病残罪犯,以及对因漏罪被提回重审,且漏罪系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代但未经处理的罪犯,可酌情放宽。

(4)因涉嫌狱内又犯罪或有漏罪正处于审查期间的。

第十一条 监区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不予提请:

(1)罪犯因违规违纪二次以上被扣基础分5分以上或者单次被扣基础分10分以上的;

(2)罪犯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的;

(3)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发现漏罪,可能对罪犯执行刑期有影响的;

(4)罪犯被提回重审的;

(5)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考核周期内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对其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分别延长6个月、9个月、12个月。

受到二次以上惩处的,应当对每个惩处对应的期限予以累加,累加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三个月。

在法定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期满之后受到惩处的,延长的期限应当以警告、记过审批或者禁闭解除之日为起算时间。

第十三条 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应当延长一年以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应当延长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法定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期满之后发现以上情形的,延长的期限应当以查证属实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第十四条 罪犯对择优排序或者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监区、监狱按《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及时调查复核,复核后择优排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监区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监区择优呈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省局每年对监狱择优呈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提请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工作全过程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或者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刑罚执行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苏狱刑〔2018〕3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解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