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108/2022-00741 体裁:    意见
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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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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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解读

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2021年12月31日印发,将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办法》,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15年,本局制定出台《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试行)》(苏狱规〔2015〕1号),后随着形势政策的调整,不断予以优化完善,《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苏狱刑〔2018〕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2021年8月,司法部修订了《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省司法厅制定了《江苏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考细则》),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与《计考细则》不相匹配;同时,为了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监狱综合治理成效,健全完善制度规定,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通过修订《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监区、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的权力使用,实现好中选优、奖优罚劣的法律奖励效果,提高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

修订《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等规定,并结合江苏监狱工作实际而制定。2021年9月启动修订工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部门调研起草了修订稿,组织相关部门和监狱单位多次专题讨论修改后,2021年11月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意见,对《办法》制定的规范性、可行性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充分征求意见建议,最终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

三、《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集体研究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等三个原则。把上级制度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实现良好效果;把程序的公正作为推进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力求程序正义;集体研究突出强调集体决策作用,逐级负责体现主体责任,确保客观公正。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监狱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其原判刑罚及考核周期内所获奖励情况进行分类排序,结合罪犯认罪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刑期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呈报减刑或假释的罪犯人选。具体内容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择优呈报的原则以及考核周期的概念等。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的分类规则和排序规则。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延长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了罪犯对本人或者监区其他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监区、监狱应按《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规定了内部检查考核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了择优呈报工作全程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五、《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是完善工作依据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制定时,该文件尚未出台,故此次修订时将其中的有关规定一并纳入。同时,原《办法》中关于择优呈报的定义为“提请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是指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情况,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现实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因素,确定拟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办法》中新增了“考核周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这两个内容,契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二是明确考核周期的概念。司法解释中关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的规定是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次案件办理时设置统一的考核截止时间,启动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因此,考核周期与起始时间、间隔期并非同一概念。同时,《计考细则》中也有考核周期这一概念,为了与之相区别,《办法》第三条对首次减刑以及减刑后又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明确了其减刑假释中考核周期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

三是调整了分类的规则。《办法》仍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和刑期的不同进行分类,但结合实际办案情况,做了两处调整。一是考虑到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间隔期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不同,将原《办法》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罪犯”一个类别,拆分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罪犯”两个类别;二是落实防止罪犯“踩点减刑”“顶格减刑”的工作要求,取消原《办法》中“减刑后剩余刑期不满两年的罪犯可以单独分类排序”这一分类规定。

四是调整了排序的规则。《办法》规定,监区根据各类别符合条件罪犯在所有符合条件罪犯中占有的权重,确定相应类别的名额,按照分类名额的1.5倍确定候选名单。各类别中的罪犯按照所获表扬数量进行排序,进一步明确了与1.5倍末位排名表扬数量相同的罪犯共同进入候选名单。对于表扬数量相同的罪犯,原《办法》中规定:罪犯表扬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呈报假释的、考核期内扣分少的、考核截止前一年内月均考核分多的、积极履行财产性项的等四种情形依次排序。《办法》结合《计考细则》的有关要求,对表扬数量相同情形下的排序规则作了适当修改,将“所获表扬中被评为积极等级次数多的”作为第一选项,体现“择优”之目的。

五是严格了减刑假释的条件。《办法》对不同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的罪犯,限定了最低的表扬个数;规定了不予提请减刑假释的相关情形,比如“本次提请减刑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前一年内有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后,罪犯因违规违纪二次以上被扣基础分5分以上或者单次被扣基础分10分以上的”等;明确了罪犯考核周期内如受到行政惩处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予以延长的期限。

六是强化了检察监督。《办法》增加了择优呈报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条款,以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原文链接: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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