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108/2024-05897 | 体裁: | 公告 |
主题分类: | 业务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监狱局 |
文号: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24-09-18 | 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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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发包(种植西瓜)土地项目的竞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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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发包(种植西瓜)土地项目的竞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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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外发包(种植西瓜)土地,本项目采用竞价方式,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参加竞价活动。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对外发包(种植西瓜)土地项目HZH-JY-2024-419 二、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及底价: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1-4分场2886亩土地对外承包种植西瓜项目;
1-4分场2024年度外包(种植西瓜)土地标段明细
(二)本项目总底价为人民币5772000元(租金2000元/亩,)承包期到2025年10月5日止,亩报价增幅为10元或10元的倍数, 最后亩报价低于底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三、承包人资格要求: (一)承包人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信誉;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 本项目不分包; 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经营活动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四、公告时间及竞价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8日; 竞价公告领取方式:现场领取; 报名地点:江苏省洪泽湖农场国有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机关前楼207室); 竞价时间: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 竞价地点: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会议室 竞价相关事项: 五、竞价联系事项: 竞价单位名称: 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竞价单位联系人: 陈锋 联系电话: 18851369169 联系人地址: 江苏省泗洪县车路口 六、竞价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每标段总承包金 保证金缴纳形式要求:转账凭证或汇款单,按规定交集团财务部,账号如下: 单位名称: 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税号:91320000704035770J 单位地址:江苏省泗洪县车路口 电话:0527-86478090 开户行:农行泗洪县红旗支行 银行账号:10-510301040000460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此地不享受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相关补贴,分场不提供水泵、灌溉,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包期内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签订合同前另缴纳一个月承包费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期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无息);其他约定按合同执行。 3.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包地租金,并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部缴齐剩余包地租金,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路径退回。 4、中标人需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按本项目相关条款执行。 5、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其竞价保证金的2%,情节严重的将被记不良行为一次,一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其他项目投标: (1)竞价供应商在竞价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其竞价响应文件或者在竞价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出竞价活动; (2)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定标候选人资格的;(3)除不可抗力情况外: (4)放弃中标项目的; (5)在约定期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8)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9)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故废标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 6、本项目为无限轮竞价,次轮报价必须高于前一轮报价的最高价(最高价当场宣布),低于前一轮最高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7、竞价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 联系电话:0527-86478083 通讯地址: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交易办 有关本次竞价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http://jssjyglj.jiangsu.gov.cn/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附件:土地租赁协议
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土地情况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分场的地块编号为 ,土地总面积为 亩(大写: 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出租的土地,仅限乙方用于种植瓜果蔬菜,乙方不得改变前述土地用途或用于其他农作物的种植。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出租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等均不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出租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10月5日止。 第三部分 出租费与支付方式 第五条 双方商定本协议项下土地租金每亩 元,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包括秸秆处理、垃圾清理、农田设施保护等,不包括农田林网保护),履约保证金总金额:(人民币): 元 (大写: 元)。(平均一个月的租金) 第六条 在本年度出租期内,土地出租费标准不变。 第七条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合同签订日期)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国家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归甲方所有。 第四部分 土地出租方式 第九条 乙方可按本协议的约定,自行组织种植生产与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乙方在出租土地中所产生的农产品,包括成熟和未成熟的、产成品(或半成品)由乙方所有,乙方对该农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承租的土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出租期内,如遇到大风大雨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都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土地出租费、履约保证金。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乙方的侵害土地和相关农业生产设施或农业资源行为等不当不法行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有权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乙方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有效处理。 4.甲方有权在其出租的土地所涉房屋建筑物、农业设施、生产设备等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物权。 5.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后收回土地,并对乙方不及时清理的农产品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因此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出租的土地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承包期结束时,如乙方无赔偿及违约责任,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支付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依法享有出租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保证金及其他垫支的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包、分包、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协议项下土地。合同承包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即可视为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包行为,合同即时解除,并依法追转包人的违约责任。 3.乙方自行负责协调接通电到出租土地田头,费用自理。 4.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定用途种植土地,不得使所承包土地荒芜,严禁种植违禁作物。 5.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生产或建设,不得对灌溉、排水、水电、道路、农田林网等农业基础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及土地造成损害。 6.乙方所需机械作业同等条件下使用甲方的机械,不得使用分场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械。耕深不得超过25公分,沟深不得超过30公分,其它作业标准双方协商议定,作业费用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收取。 7.不得在承包土地上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等附属设施,如需搭建临时性工棚需征得甲方同意。由甲方投资形成的土地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方所有。 8.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如田间打井,挖深沟取土做路等),不得发生因为种植行为而导致水土流失现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9.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或影响下茬作物的农药,如使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0. 保证道路畅通。经甲方同意后,搭建的临时性住棚等以及物资存放时不得占用道路,至少保留6米以上通道;不得在道路上进行装卸作业。如占道影响通行,经劝离无效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必须保持出租土地两侧排沟的水系畅通,不得向沟内乱抛乱倒杂草和杂物,及时清理沟内的杂草与杂物,因自身原因造成排水不畅的,自行承担后果。 12.瓜棚搭建必须统一规划,整齐上线(方案需经甲方同意);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乱丢,必须集中堆放,保持整洁;各户厕所统一搭建在田与田之间的排水渠上;水、电管线铺设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违规操作用电,不得使用不合规范的电气器材,否则不予接电或停电,乙方及乙方外雇人员在承租区域动电动气保障日常生活的,需严格遵守用电用气规范不擅自改动电路、燃气灶具设施,应经常性检查电气设备安全,不使用时及时断电断气,确保生产生活用电用气安全。 13.乙方应当在出租土地的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道路、灌排、架设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14.本协议到期前,乙方应做好本协议项下的出租土地清理工作,及时腾茬,清除乙方自行搭建形成的地上附属物,通知甲方验收并符合相关验收条件,完成交田义务。如未能及时腾茬给后茬种植造成影响的,甲方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5.本协议只作为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过程中所有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土地承租经营风险(包括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因素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乙方对承租期内所需人员的聘用、管理、报酬待遇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发生劳资纠纷。 17.乙方应积极购买各类农业保险,投保手续及保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秸秆处理。 19.乙方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20.乙方不得偷倒垃圾、排入污染物。 21.乙方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处理厂。 22.乙方不得人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风险高的生产经营。 23.乙方不得从事假冒伪劣以及“三无”产品生产。 24.乙方不得擅自采矿、采石、取土、挖坑。 25.乙方不得弃耕抛荒。 26.乙方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并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交田义务的,甲方将前述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无息)。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视其违约程度,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六部分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安全责任内容: 1.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在从事自身农业生产中要切实做好自我在用电、用气、防暑、防火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作,平时自觉排除安全等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各种费用和安全责任。 3.乙方在承包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自身及雇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及特种作业的必须做到证照齐全有效,如发生各类工伤、病残、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的,处理及赔偿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承包区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自觉接受甲方及承包区所在单位对安全的管理、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按要求整改。对甲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对土地上的种植物、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权利受损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应赔偿数额达到本协议总金额10%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条 年 月 日前,乙方如未付清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乙方如已占用甲方土地的,需向甲方支付每天每亩20元的土地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按承包约定种植土地或不种植承包土地,造成土地荒芜的,除依本合同缴纳约定的租金外,甲方将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违禁植物的,除行政机关追究其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保证协议到期时交回所租赁土地,延迟交回土地的,按每天每亩20元向甲方支付土地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田间田埂损坏的有义务及时修复,如未及时恢复,甲方将重新核量田亩计算租赁费用(遭破坏的田间田埂计入租赁田亩),交田前未恢复农田田埂等基础设施的,乙方向甲方支付4元/米的田埂恢复作业费,重新核量计入田亩的田间田埂亦应如此。 第二十五条 对临时性建设用房应在交田前及时拆除并恢复房基地平整,不影响下茬作物种植,如出现影响下茬种植的,每亩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发生破坏承包土地上的其他农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扬水站、水渠、涵洞、田埂、水沟、林网等),必须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房、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除土地管理部门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田间道路严禁铺垫砂石,一经发现,乙方有义务立即恢复,并按2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上述违约金、土地占用费、恢复作业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利从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主张权益。 第八部分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因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或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种植结构调整等要求,征用本协议出租使用的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 第九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国有资源交易办一份,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江苏省洪泽湖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签字):___ ________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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