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监狱系统政务(狱务)公开工作,促进监狱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狱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改进监狱机关工作,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透明度和依法管理水平,推进全省监狱科学发展,为服务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政务(狱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监狱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所涉及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四条 推进政务(狱务)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成立政务(狱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政务(狱务)公开推进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政务(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系统的政务(狱务)公开工作。
各单位应成立政务(狱务)公开工作机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狱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狱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协助配合。
第二章 政务(狱务)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 应予以公开的政务(狱务)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内部公开,凡向社会公开的均应在内部公开。
政务(狱务)公开事项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三)监狱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四)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罪犯收监、释放的规定,以及通信、会见、邮汇的规定;
(六)罪犯考核、分级处遇、行政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的规定;
(七)罪犯行政处罚以及服刑期间又犯罪处理的规定;
(八)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规定;
(九)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规定;
(十)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十一)监狱人民警察招录职位及条件等,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决定;
(十二)政府采购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等国有资源交易有关情况;
(十三)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有关情况;
(十四)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局机关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有关信息;
(十五)便民服务有关事项;
(十六)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办法;
(十七)本单位负责政务(狱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以及本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
(十八)其他应在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拟任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用结果等;
(二)民警、职工评先评优的条件及考核奖惩结果;
(三)警衔评授晋升的政策及其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
(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五)民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政策规定和标准;
(六)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以及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八)监狱财务预算、决算执行审计情况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九)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十)行政监察机构、信访部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程序和要求;
(十一)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狱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除应主动公开的政务(狱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申请获取相关政务(狱务)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务(狱务),其公开义务人是制作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狱务),其公开义务人是制作或者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申请获取政务(狱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获取政务(狱务)信息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政务(狱务)信息服务: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狱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按规定提供其所需政务(狱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政务(狱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狱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政务(狱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三章 政务(狱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第十五条 根据政务(狱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按要求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2、在江苏监狱网上发布;
3、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发布;
4、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
5、印发公开手册、办事指南,设置政务(狱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系统;
6、开展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招标、竞标、竞争性谈判和特邀监督活动;
7、设立领导接待日,利用会见等服务窗口公开;
8、设置领导信箱、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9、其他公开形式。
(二)在系统内部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在电子政务平台(内网)上公布;
2、设置政务(狱务)公开栏、公共信息亭、电子屏;
3、召开局(监、所)务会、局长(监狱长、所长)办公会、监狱工作会议、民警职工大会等会议通报情况;
4、会议纪要、内部行文;
5、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章 政务(狱务)公开工作分工落实和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在局政务(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政务(狱务)公开事项:
(一)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狱务)公开管理,负责政务(狱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推进,政务(狱务)公开制度建设,拟定政务(狱务)公开年度计划拟定和总结报告,开发、使用政务(狱务)公开载体和形式,维护和更新“江苏监狱网”站和省局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务(狱务)公开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务(狱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务(狱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等。
负责与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协调,做好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信息发布工作。
(二)监管改造部门负责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相关狱务信息公开的提供。
(三)监察室负责政务(狱务)公开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以及受理申诉、检举、控告的程序和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工作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提供。
(四)法制处负责依申请公开和相关工作的受理和协调处理,政务(狱务)公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审查,政务(狱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访程序和要求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
(五)政工部门负责局领导及其分工、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相关信息,人事任免决定,公务员招录职位及条件,民警的权利、义务和纪律,以及其他组织人事管理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六)财务部门负责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局机关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有关信息,以及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七)技术装备站负责“江苏监狱网”站和省局电子政务平台的技术维护,负责江苏监狱网数据上传接口建设工作,实现接口自动推送数据上传至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八)工会负责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以及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九)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事项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行政后勤管理处负责国有资源交易、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支出情况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一)刑务劳动作业处负责罪犯劳动改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处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事项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未列入上述公开内容的其他公开信息的提供。
第五章 政务(狱务)公开的制度和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狱务)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狱务)公开配套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刑罚执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推动监狱机关履行职能全过程动态公开,实现阳光执法,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狱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制度,加强对政务(狱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狱务)公开工作举报制度。局机关及各单位设立政务(狱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设立网上监督信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狱务)公开各项制度的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局政务(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狱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政务(狱务)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公开措施的落实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规定提请对政务(狱务)公开工作绩效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狱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狱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狱务公开工作按《江苏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实施办法》(苏狱规[2011]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政(狱)务公开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