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提高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狱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二)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三)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局和监狱分别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由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领导任主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狱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 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3)对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1)对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13)罪犯获得表扬、改造积极分子、记奖、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对罪犯近亲属,监狱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公布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监狱要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和载体实施公开:
(一)网络平台:江苏监狱网、罪犯教育网,刑罚执行信息平台、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政务微博、微信等;
(二)会见窗口:创建会见室文明执法窗口,落实监狱长、监区长接待日制度,发放狱务公开手册,提供罪犯改造情况通报单、、提供实物展示和便民服务等;
(三)特邀活动:组织新闻发布会、执法通报会、“社会看监狱”活动、主题帮教日活动等;
(四)常规载体:监区设置三箱两屏一栏: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检举投诉信箱,狱务公开触摸屏、LED 显示屏,设置狱务公开专栏等;
(五)其他方式和载体。
第八条 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监狱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罪犯及其近亲属申请公开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监狱提出。监狱受理时应当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罪犯的关系证明、申请公开的原由、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监狱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申请,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以及申请事项不齐全的不予公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主动公开、及时办结、执法监督、考核评估等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机制,着力构建内容明确、程序规范、方式多样、保障有力、高效运行的狱务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制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或者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罪犯入监5日内,监狱应向罪犯近亲属告知监狱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监狱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开。省局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监狱在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减刑假释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公布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第十二条 及时办结制度。监狱应当为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提供监狱执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咨询和罪犯有关改造信息的查询,接受有关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建议,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各类咨询、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办结、准确答复。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制度。监狱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执法监督员。邀请执法监督员监督监狱执法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执法情况通报会,列席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等。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制度。省局和监狱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狱务公开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监狱定期组织开展狱务公开工作自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局每年对监狱狱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和评估,结果纳入监狱年度绩效考核,兑现奖罚,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实施办法》(苏狱规〔2011〕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