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江苏省监狱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2015-06-11作者:省监狱管理局 编辑:省监狱管理局供稿单位:省监狱管理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监狱工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机关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包括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全省监狱系统涉密事项范围并制定江苏监狱工作涉密事项一览表;

(二)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对各单位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省局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送上级机关审查;

(四)适时组织开展网上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实施整改;

(五)组织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狱系统保密事项范围,审查信息能否发布;指定专人及时检查相关网站、网页、栏目或以其他形式发布的涉狱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以下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据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注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注密级,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依据有关规定,标注为“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及其它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依照权限需经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信息;

(五)公开发布后可能危及国家、社会及监狱安全稳定的信息;

(六)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一)在OA系统中运转拟公开文件信息的保密审查及发布程序:

1、信息起草人应根据文件信息的发布范围,在拟稿时选择“内网”、“外网”、“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在正文末页日期的左下方用括号注明“此件在内网公开”、“此件在内网、外网公开”、“此件不公开”或“此件依申请公开”字样,文件信息起草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2、办公室在核稿时一并进行审查,对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应提出意见并反馈文件信息起草部门;

3、单位领导在审核、签发文件时一并审核、审批;

4、审批结束后,文件信息起草部门在三日内将拟公开文件信息提交办公室及时发布。

(二)以互联网等其他渠道公开发布的信息,信息起草部门应填写《全省监狱系统信息公开审批表》,由信息起草部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逐级审查,经单位领导审签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及时发布。

(三)保密范围不明确的信息、涉及重要内容或敏感事项的信息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经部门、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四)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五)送审信息及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拟制公文、起草文稿、制作政府信息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其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审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必须有文字记载。信息发布部门应将审批表留存归档,并建立信息发布日志。

第十三条原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信息、公开信息衍生的后续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审查职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严,或应送审未送审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监狱管理局2010年12月30日制发的《江苏省监狱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狱规〔201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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