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108/2021-04749 | 体裁: | 通知 |
主题分类: | 业务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
文号: | 苏狱通〔2021〕20号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文件下载: | |
信息名称: |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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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的通知 |
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已经省局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 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正确实施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等规定,结合江苏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监区、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提出异议的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以下简称“申请人”),监区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条 办理减刑、假释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集体审议、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刑罚执行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复核范围包括对监狱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和对监区复核决定提出的异议。 监区负责本监区范围内减刑、假释复核工作,具体由全体民警会议负责复核工作。 第五条 在监区和评审委员会公示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一)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实体条件有异议的; (二)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有异议的; (三)对同等情形下符合优先呈报条件而未优先呈报减刑、假释的; (四)对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中“考核奖惩、立功或重大立功事实认定、财产性判项履行、现实改造表现”等证据材料有异议的; (五)有其他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情形的。 第六条 提请减刑、假释复核工作流程: (一)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监区减刑、假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区提出申请;对评审委员会减刑、假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通过监区、相关部门向评审委员会转递。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请求复核事项及主要事实依据;申请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提出,监区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二)受理复核申请。监区和评审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应当登记受理。 复核申请超过监区或评审委员会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开展调查取证。监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意见;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交监狱刑罚执行等部门调查,形成调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调查取证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情况特殊或需要外出走访、取证的,部门(监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四)作出复核决定。监区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复核决定。 监区作出的复核决定应当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报备,监区和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应当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五)告知复核结果。监区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核决定作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做好相关记录;对反映情况属实的,监狱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在监区和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复核程序终止。 第八条 申请人对监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或者在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九条 申请人对评审委员会复核决定不服的以及复核申请未受理的,可以向省监狱管理局或驻监检察机关等反映。 第十条 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复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转递复核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核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复核决定的; (四)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捏造、歪曲事实情形的,或者在调查取证时作伪证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局刑罚执行处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苏狱规〔2008〕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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