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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业务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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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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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政策解读

《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政策解读

《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规定》,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苏狱规〔2008〕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指导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随着司法部出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以及刑事政策调整变化,同时,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通过修订《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防止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提高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二、修订《规定》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

修订《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等规定,并结合江苏监狱工作实际而制定。2021年4月启动修订工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部门调研起草了修订稿,组织相关部门和监狱单位多次专题讨论修改,对《规定》制定的规范性、可行性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征求意见,同时专门征询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终于2021年8月17日印发。

三、《规定》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集体研究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等三个原则。把上级制度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实现良好效果;把程序的公正作为推进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力求程序正义;集体研究突出强调集体决策作用,逐级负责体现主体责任,确保客观公正。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监区、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内容存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监区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具体内容共14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以及复核的主体和工作原则等。

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监区复核范围,以及复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规定了复核的工作流程,包括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开展调查取证、作出复核决定以及告知复核结果等5项程序。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复核撤回条件,以及对复核申请未受理、复核决定不服等情形的救济途径。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复核工作和申请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了复核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五、《规定》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复核主体。《暂行规定》中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其日常工作由刑罚执行部门办理”“监区长办公会负责本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工作”“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会议负责复核工作”。《规定》将复核主体分为监区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复核范围包括对监狱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和对监区复核决定提出的异议;监区负责本监区范围内减刑、假释复核工作,具体由全体民警会议负责复核工作。

二是规范了复核程序。《暂行规定》中的复核流程包括“受理复核申请”“初审复核申请材料”“调查取证”“作出复核决定”以及“督促执行复核决定”。《规定》将复核流程调整为“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开展调查取证”“作出复核决定”“告知复核结果”,并将复核程序分为监区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两个层级,当申请人对监区复核决定提出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

三是增加了救济途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对评审委员会复核决定不服的以及复核申请未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可以向省监狱管理局或驻监检察机关等反映,以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确保依法正确实施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

四是强化了检察监督。《规定》增加了复核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条款,以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原文链接: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复核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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